出口理赔

国际出口快递赔付标准

国际EMS赔付标准

一、国际(地区)特快专递邮件赔偿标准

因我公司原因造成邮件丢失、短少、损毁或延误的,按下列标准赔偿:

1.保价邮件丢失、损毁的,按保价金额赔偿;部分损毁或短少的,按保价金额比例赔偿,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,同时退还已收取的资费(不含其它费用);

2.未保价邮件丢失、损毁的,按实际损失赔偿,最高不超过已收取的资费,同时退还已收取的资费;

二、以下情况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:

1.不可抗力,包括但不限于:地震、龙卷风、风暴、洪水、大雾、战争、空难或禁运等,暴乱或民间骚乱;罢工等;

2.邮件自身固有缺陷或特性;

3.寄件人自交寄邮件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提出索赔要求的;

4.邮件违反禁、限寄强制性规定,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的;

5.外包装完好,收件人正常签收后发生的任何索赔;

6.邮件丢失、短少或毁损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及邮件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;

7.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;

三、保险及责任限制:

1.承运人不对托运快件投保,寄件人可通过承运人向第三方购买保险。对于涉及较大价值的快件包括但不限于提单或贵重物品等,请您委托承运人购买保险服务;

2.承运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快件丢失、短少、毁损或延误不承担赔偿责任:

①不可抗力,包括但不限于:地震、龙卷风、风暴、洪水、大雾、战争、空难或禁运等,暴乱或民间骚乱;罢工等;

②快件自身固有缺陷或特性;

③寄件人自交寄快件之日起满30日内未提出索赔要求的;

④快件违反禁、限寄强制性规定,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据有关法律处理的;

⑤外包装完好,收件人正常签收后发生的任何索赔;

⑥快件丢失、短少或毁损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及快件延误造成的损失;

⑦超过快件申报价值以上部分的损失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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